背景: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出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发布信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了初步界定,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
正文:
《规定》第2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依照《规定》,网信办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备案管理
《规定》第4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备案管理,并对信息进行公示。
2年度审核
《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3业务规范
具体包括:
(1)身份验证
《规定》第10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严格的审核义务。
(2)技术要求
《规定》第11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3)处置措施
《规定》第13条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用户在违法违约的情况下,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保存义务
《规定》第14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内容和日志保存,并提供给监管机构以便核查。
(5)安全评估
《规定》第16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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